分店撤场无工作,律师助员工诉请获补偿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劳动关系解除补偿纠纷
【委托时间】:2017.3
【办案律师】季晓琳
【案情介绍】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贸易公司”)在湖南省邵阳市一家商场内开设分店,销售品牌(已注册商标)鞋子。姚某和宋某为湖南省邵阳市人,受贸易公司聘请,分别于2009年9月和2010年4月入职,在贸易公司湖南省邵阳市分店工作,但贸易公司并未为其两人办理入职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9日,贸易公司湖南省邵阳市分店所在的商场进行装修,分店销售柜台等均已被拆除,姚某和宋某被告知无需工作了。姚某和宋某想联系贸易公司老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但贸易公司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姚某和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认为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姚某和宋某的所有劳动仲裁请求。姚某和宋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首先,指导姚某和宋某在已掌握的证据外,搜集补充其他证据(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信息、电子邮件中规章制度等),以加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力;其次,要求姚某和宋某查找入职以来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工资标准水平。最后,分析姚某和宋某解除劳动关系可获得赔偿。我所律师在整理完毕本案获取的证据后,及时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姚某和宋某在本案中已尽到必要举证义务,其提供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姚某和宋某为贸易公司提供劳动,姚某和宋某主张与贸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姚某和宋某的主张,贸易公司不再在湖南省邵阳市设场经营,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且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新的协议,故应向姚某和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