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成功取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委托时间】2015-4-6

【主办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严某与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一年内,严某不能以任何方式向有竞争关系的组织或者公司提供服务。2013年5月,严某从该科技公司离职,同月入职另一家科技集团公司。2013年12月,某科技公司以严某入职另一家科技集团公司,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提出诉讼要求支付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

【案件办理】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我所龙律师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委托,积极沟通了解情况,初步把握案件的焦点在于离职后又入职的科技集团是否符合竞业限制范围。律师组织科技公司出具了严某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严某离职后,公司向其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以及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的通知》,严某也已签名确认,证明严某已悉知必须履行该竞业义务。经过律师深入调查了解,并对该科技集团进行背景调查与比对,最后整理了一系列该科技集团与严某原就职科技公司的相似业务竞争关系等证据,有力地证明该科技集团属于竞业限制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严某确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科技公司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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