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再获胜诉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5月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周某豪于2013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位转换器(SL-7604)”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9月18日获得授权。2013年9月19日,周某某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许可宁波某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全公司”)有权在专利权覆盖地区使用和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对应产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专利相关的诉讼。2018年5月,宁波某全公司发现南昌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金某公司”)在广交会上公然宣传并销售侵犯其专利的涉案侵权产品,随即委托我所帮助其处理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相关事宜。

【案件办理】

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经初步比对,认为南昌金某公司在广交会上宣传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我所立即委托代理人对南昌金某公司在广交会上涉嫌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封存,随即又向法院提起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基本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全的保护范围;且南昌金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由合法来源,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综上,法院判决南昌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宁波某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后,南昌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南昌金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等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南昌金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判决生效,南昌金某公司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亦驳回了南昌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案亦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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