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通常会出现一方虚构债务,或一方以父母此前出资购房款主张为借款等情形,还有至离婚时才发现另一方对外以夫妻名义负有高额债务。因此,离婚时对于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是非常常见的争议。

开耀婚姻律师团队总结多年的经验,认为区别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如下: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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