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作签收他人购买的货物被起诉支付货款,律师助力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2018 年 4 月、6 月期间,B公司先后四次向A公司购买皮革材料。A公司每次按照B公司的指示向C公司送货,由C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验货、签收。C公司将前述皮革材料加工,同时向B公司提供,最后就B公司购买的前述货物以及C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总结算,B公司就购买的皮革材料向A公司付款,同时依B公司与C公司的结算向C公司付款。后B公司经营不善注销,法定代表人前往国外,A公司起诉C公司请求支付货款30多万元。
经济纠纷 2020-11-29